现发布《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机械实验判定方法〉的决议》,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充沛的发挥农机实验判定组织效果,农业部决议对《农业机械实验判定方法》(2005年7月26日农业部令第54号发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一、将第十八条修正为:“农机判定组织应当在实验判定完毕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出具相关判定陈述。”
三、将第二十一条修正为:“农机判定组织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经过判定的产品和相应的检测成果。”
四、将第二十二条修正为:“对经过推行判定的产品,农机判定组织应当在发布后10日内颁布农业机械推行判定证书,产品出产者凭农业机械推行判定证书运用农业机械推行判定专用标志。”
五、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正为:“农业机械推行判定证书和标志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至第5年的12月31日止。”
六、将第二十六条修正为:“取得农业机械推行判定证书产品的商标、企业名和出产地址产生改动的,出产者应当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原发证组织请求改动换证;改动结构、型式和出产条件的,应当从头请求判定。”
七、将第二十八条中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任部分吊销被选型资历或回收、刊出农业机械推行判定证书和标志”修正为“由原发证组织吊销农业机械推行判定证书”。
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农业机械实验判定方法》依据本决议作相应修正,从头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