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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常识】从农田走向餐桌村庄复兴中农产品全环节税费优惠抢先看!
来源:小九直播网页版    发布时间:2024-01-10 16:4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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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农田走向餐桌,村庄复兴中农产品全环节税费优惠有哪些?今日申税小微和我们一同整理

  在农业出产环节,自产自销农产品能够免征增值税,一起批发零售农业出产所需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供给农业服务也能够免征增值税。

  1.从事栽培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工业的单位和个人出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纳税规模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纳税规模注释〉的告诉》(财税字〔1995〕52号)

  3.农机是指用于农业出产(包含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耕具,以及小耕具。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出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品纳税规模注释〉的告诉》(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纳税人供给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稳妥以及有关技能培训事务,家禽、家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1.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运用农业机械进行耕耘(包含耕耘、栽培、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事务。

  3.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事务。

  4.农牧稳妥,是指为栽培业、养殖业、牧业栽培和养殖的动植物供给稳妥的事务。

  5.相关技能培育和练习,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事务相关以及为使农人获得农牧稳妥常识的技能培育和练习事务。

  6.家禽、家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事务的免税规模,包含与该项服务有关的供给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事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诉》(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方针的规则》第一条第(十)项

  (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生果、坚果的栽培;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行、农机作业和修理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1.享用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还有规则外,参照《国民经济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则规范履行。

  2.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归于国家开展变革委发布的《工业系统调整辅导目录》中约束和筛选类的项目,不得享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八十六条规则的优惠方针。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的农产品初加工规模(试行)〉的告诉》(财税〔2008〕14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规模的弥补告诉》(财税〔2011〕2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施行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

  对个人、个体户从事栽培业、养殖业、养殖业和捕捞业,获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变革试点区域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财税〔2004〕30号)

  1.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答应依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许出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其间,购进用来出产或托付加工13%税率货品的农产品,依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许出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施核定扣除的,按核定扣除的相关规则履行。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方针的告诉》(财税〔2017〕37号)第二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告诉》(财税〔2018〕32号)第二条、第三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变革有关方针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答应出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依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答应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依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1.出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供给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获得的出售额占悉数出售额的比重超越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详细规模依照《出售服务、非钱银性财物、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履行。

  2019年3月31日前建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出售额(运营期不满12个月的,依照实践运营期的出售额)契合上述规则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方针。

  2019年4月1日后建立的纳税人,自建立之日起3个月的出售额契合上述规则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方针。

  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供给生活服务获得的出售额占悉数出售额的比重超越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详细规模依照《出售服务、非钱银性财物、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履行。

  2019年9月30日前建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出售额(运营期不满12个月的,依照实践运营期的出售额)契合上述规则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方针。

  2019年10月1日后建立的纳税人,自建立之日起3个月的出售额契合上述规则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方针。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范畴困难职业纾困开展有关增值税方针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变革有关方针的公告》(2019年39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清晰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方针的公告》(2019年第87号)

  原标题:《【涨常识】从农田走向餐桌,村庄复兴中农产品全环节税费优惠抢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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