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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4-02-16 12:43:14 来源:小九直播网页版 所属分类: 新闻中心

  为规范对我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管理,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使用,保障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政府补贴资金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促进我省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和优化农业机械装备结构、提升现代农业装备水平、促进建设农业强省的原则,确定、公布《广东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定时进行调整。

  第三条 适于全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列入《目录》。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和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参照《目录》,结合本地农业生产和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需要对《目录》做必要的调整,形成本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第四条 列入《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通过部级或本省省级以上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的试验鉴定,适用本省推广。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享受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的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支持。

  第六条 《目录》的制定、公布和调整,应当公开、公正、科学、高效,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 《目录》每三年公布一次,期间如有调整,按年度以省农业厅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八条 列入《目录》中的农业机械分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农用搬运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农用动力机械、农村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利用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别的机械等十四类。

  第九条 列入《目录》中的产品信息应包括产品的名字、牌号、型号、价格,主要性能指标、适合使用的范围以及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 生产企业每年8月31日前自愿向省农业厅提出产品列入《目录》的申请,并将产品申报材料报省农业厅或其委托受理机构,提供的申报材料包括以下资料:

  第十一条 省农业厅在广东省农业信息网、广东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公告负责受理申请的省农业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或其委托受理机构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方式、传真、电子邮箱、联系人等情况。

  第十二条 省农业厅委托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对各生产企业申报的产品做汇总和初审,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出《目录》草案或调整建议。

  初审的主要内容为:①申报材料是不是符合要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是否真实有效;②是否有集中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投诉;③产品推广应用场景范围是否适当等。

  第十三条 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组,对《目录》草案或调整建议做综合评审,于11月15日前形成《目录》或调整建议公示稿。

  评审的主要内容是:①产品的先进性;②产品的适用性及范围;③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④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及价格;⑤其它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目录》评审专家组由农业机械管理、监理、生产、推广、鉴定、科研、销售等方面的专家和农业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省农业厅通过广东省农业信息网、广东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对《目录》或调整建议公示稿进行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省农业厅对公示期间争议较大,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企业或产品,做出详细的调查核实,对《目录》或调整建议做必要的修改后,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签。

  第十七条 《目录》由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于三年期前一年的12月底联合公布。省农业厅在征求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意见后,于三年期间每年的12月底公布《目录》调整公告。《目录》和调整公告以文本形式公布,并在三个部门网站上予以发布。

  第十九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商标、企业名、地址等产品相关信息发生改变的,其生产企业应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发放单位申请变更后再申请《目录》变更。

  第二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原则上期限为三年,期满后生产企业一定重新提出申请。在期限内,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列入《目录》资格;

  (二)在地市级以上农业机械化行政主任部门组织的质量调查中发现企业有生产条件变更不能满足生产规格要求、产品存在严重质量上的问题或质量隐患、不履行服务承诺等情形的;

  (三)经地市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和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报告,有在使用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使用者集中投诉率高等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省农业厅组织对列入《目录》的产品实施检查,发现与《目录》不符的,责令整改,属于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取消列入《目录》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伪造、假冒《目录》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其停止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从事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目录》审查及检查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农业机械生产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由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地级市以上市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