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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事例】最高院:债款人作为第三人的诉讼归于有关债款人的诉讼应由受理破产请求的法院统辖
来源:小九直播网页版    发布时间:2024-01-30 17:5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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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破产事例】最高院:债款人作为第三人的诉讼归于有关债款人的诉讼,应由受理破产请求的法院统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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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最高法民终968号“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新联热力有限职责公司追收未缴出资胶葛、股东出资胶葛二审案”

  债款人虽非本案被告,但债款人应依法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请求后,有关债款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请求的人民法院提起”之规则,本案归于有关债款人的诉讼,应由受理破产请求的法院统辖。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新联热力有限职责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中收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补缴出资10168.46万元;2、被告承当未出资部分2000年6月15日至2017年8月15日期间的利息19741.70万元(以上本息合计29910.16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当。

  现实和理由:2000年5月,我国收成机械总公司、乌鲁木齐国有财物运营有限公司、我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机械工业第四规划研究院、江苏五菱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正达车轮有限公司、无锡拖拉机厂、天津轮胎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无锡市万达橡胶化工有限公司作为建议人建议建立中收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收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建立时的验资陈述、财物鉴定估量陈述及政府有关部门批文,我国收成机械总公司、乌鲁木齐国有财物运营有限公司作为建议人,以原新疆联合机械(集团)有限职责公司经评价的净财物26753.09万元出资,这中心还包含三宗土地,土地总面积454487.2平方米,评价价10168.46万元。2011年4月20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中收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请求,并于2011年11月21日指定中收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担任破产清算作业,2011年12月26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中收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还账。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新联热力有限职责公司是中收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且均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委员会发现:因相关出资人未实行缴付土地出让金的职责,导致我国收成机械总公司、乌鲁木齐国有财物运营有限公司作为出资的土地悉数被政府回收。对此,债权人委员会屡次催促破产管理人提申述讼,要求出资人依法缴付未实行的出资,但中收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一向怠于实行职责,严峻损害了广阔债权人利益。综上,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新联热力有限职责公司以为,我国收成机械总公司、乌鲁木齐国有财物运营有限公司因其职责导致出资中的土地使用权被政府回收,相应的出资10168.46万元未依法交纳,应当承当补缴出资的职责,我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机械工业第四规划研究院作为建议人依法承当连带职责。

  一审法院裁决:对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新联热力有限职责公司的申述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经审查以为:本案系申述人因中收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怠于行使管理人职责,以我国收成机械总公司、乌鲁木齐国有财物运营有限公司未实行足额交纳其对中收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职责为由而提起的追收未缴出资胶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二)》第四十七条榜首款的规则,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请求后,有关债款人的民事诉讼,由受理破产请求的人民法院统辖。因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1年4月20日受理了中收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请求一案,故本案应由受理破产请求的人民法院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经本院屡次释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新联热力有限职责公司仍坚持向本院申述,其申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一十九条,关于申述条件的规则,本院不予受理。

  二审法院经审查以为:本案系上诉人因中收农机公司破产管理人怠于行使管理人职责,未依照中收农机公司债权人委员会定见向中收农机公司建议人建议追缴出资,而自行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二)》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管理人不予追收,单个债权人代表整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建议次债款人或许债款人的出资人等向债款人清偿或许返还账务人产业,或许依法请求兼并破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之规则,人民法院应受理本案。可是,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的条件应该是,上诉人系代表整体债权人提申述讼,并且是将清偿或返还的产业归入债款人中收农机公司。因而,债款人中收农机公司作为本案诉讼的受益人,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榜首款第七项,管理人“代表债款人参与诉讼、裁决或许其他法令程序”之规则,中收农机公司破产管理人应作为中收农机公司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

  中收农机公司虽非本案众合公司、新联公司申述的被告之一,但中收农机公司应依法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请求后,有关债款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请求的人民法院提起”之规则,本案归于有关债款人中收农机公司的诉讼,应由受理中收农机公司破产请求的新疆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众合公司、新联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则,一审法院裁决对其申述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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