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发布,2022年1月7日农业乡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三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担任农业机械事端责任的确定和调停处理。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端确定有贰言的,能够自农机事端确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组织提出书面复核恳求。 复核恳求应当载明复核恳求及其理由和首要依据。
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发布,2022年1月7日农业乡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三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担任农业机械事端责任的确定和调停处理。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端确定有贰言的,能够自农机事端确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组织提出书面复核恳求。 复核恳求应当载明复核恳求及其理由和首要依据。
对原确定材料做检查,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许农机安全监理组织觉得有必要时,能够招集各方当事人参与听取意见。 并作出复核定论:
(一)农机事端现实是否清楚,依据是否的确充沛,适用法律是不是正确; (二)农机事端责任区分是否公平; (三)农机事端查询及确定程序是否合法。
经复核以为农机事端确定契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作出保持农机事端确定的复核定论;经复核以为不契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作出吊销农机事端确定的复核定论,责令原办案单位从头查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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