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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新能源汽车积分计算方式大调整!8月1日起施行
来源:小九直播网页版    发布时间:2024-01-26 12: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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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适应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工业与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我国于2017年9月发布《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简称《积分办法》)。2022年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4.11L/100km,较2016年下降40.8%,提前三年实现2025年4.60L/100km的目标;新能源乘用车产量603.6万辆(纳入积分核算数量),较2016年的33.5万辆增加17倍;纯电动乘用车平均续驶里程达到424公里,平均百公里电耗达到12.35度,分别较2016年提升106.8%、下降21.5%。

  提问:《积分办法》是我国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协调发展市场化机制的重要尝试,需要结合实际逐渐完备。此次《决定》更新了新能源汽车积分计算方式,主要是根据是什么?

  答:为保障实现2025年油耗目标和《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新能源汽车发展目标,综合考虑技术进步、成本下降和积分合规成本变动情况,按照积分供需平衡的原则,倒推测算单车分值和积分比例要求的最优组合。同时,要避免单一指标调整幅度过大,保持政策平稳过渡。经反复测算,将2024—2025年度新能源乘用车标准车型分值较上一阶段平均下调40%左右(与2020年修订调整幅度基本一致),将2024年、2025年新能源汽车积分考虑比例设定为28%和38%,并对应调整了积分计算方式和分值上限。此外,为发挥《积分办法》引导技术创新的作用,调低了低单位体积内的包含的能量动力电池系统的调整系数,将90瓦时/公斤—105瓦时/公斤、105瓦时/公斤—125瓦时/公斤的动力电池系统调整系数分别下调至0.7和0.8。

  提问:除了新能源汽车积分分值计算、积分比例要求、积分池管理,《积分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还有哪些?

  答:一是增加企业平均碳排放水平公示要求。为推进国家“双碳”战略实施,进一步直观体现企业碳排放水平,参考国际管理惯例,增加企业平均碳排放水平公示要求。

  二是增加乘用车企业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用途。考虑到政策运行基本稳定,且已建立积分市场调节机制,对此为进一步提升积分交易灵活性,允许企业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进行结转。

  三是延长积分交易与负积分抵偿周期。考虑到积分池制度实施给企业询价、谈判、交易带来一定影响,将积分交易、负积分抵偿周期延长30日。

  四是更新数据统计口径。为保障数据统计更加准确,调整境内生产、进口乘用车分别以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发证日期、海关报关单证放行日期为准确定核算年度。

  五是提出适时研究建立与其他碳减排体系的衔接机制。贯彻落实《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要求,提出将根据产业高质量发展和碳排放管理工作需要,适时研究建立与其他碳减排体系的衔接机制。

  答:由于《积分办法》运行的实质是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过程中出现了积分价格波动不可避免,但实施过程中出现价格大大波动、积分价格偏低等情况。

  一是前期价格偏低。2018年度及以前年度没有新能源汽车积分考核比例要求,公司制作的所有新能源汽车都产生正积分,导致正积分供应较多、前期价格较低。

  二是中间价格走高。2019年以来考核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加之2020年疫情影响,导致新能源正积分供应减少,积分供需形势收紧,积分价格随之走高。

  三是近两年价格下降。2021年以来我们国家新能源汽车市场加快速度进行发展,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供应充足,同时由于测试工况切换,企业平均油耗变动情况好于预期,油耗负积分规模降低,导致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供给充裕、积分价格走低。

  此次《积分办法》修订最大限度地考虑了上面讲述的情况,调整了新能源乘用车标准车型积分分值,提高了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新增了新能源汽车积分池管理的灵活性措施。特别是,考虑到前期工况切换对油耗目标值的“放宽”,下一阶段油耗目标值及实施要求需优化调整,企业预计会充分的利用积分池预存积分,以备2025年后提取使用。总的来看,随着新能源汽车积分考核的加严和积分池制度的落地实施,积分市场供大于求情况将得到一定的改善,积分交易价格将逐步平稳并趋于合理水平。从初步了解情况看,企业对此均有预期,认为《决定》对积分市场供需、积分价格的调节作用会显著增强。

  一、将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按照《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式》(见附件2)确定。工业与信息化部根据真实的情况,可以对《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式》作出调整,重新公布。”

  二、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工业与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于每年6月30日前,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评价方法,对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二氧化碳排放量做核算,核算结果纳入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一并发布。”

  三、将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乘用车企业有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的,应当在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发布后90日内,向工业与信息化部提交其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抵偿报告(见附件4),并在核算情况报告发布后120日内完成负积分抵偿归零。”

  四、将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使用本企业产生、结转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五、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乘用车企业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结转,不得再次交易。”

  六、增加一章,作为第六章“新能源汽车积分池管理”,包括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工业与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汽车积分池,用于乘用车企业储存或者提取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工业与信息化部根据全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供需情况,于每年7月30日前决定是不是开放积分池。决定开放的,同时确定积分池储存比例或者提取比例和相关实施方案,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经核算,全国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高于全国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负积分与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扣减结转和可受让获得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之和的200%的,工业与信息化部开放积分池,允许乘用车企业在积分池中储存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乘用车公司能够在积分池开放之日起120日内储存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储存的数量不超过乘用车企业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与储存比例的乘积。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经核算,全国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未达到全国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负积分与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扣减结转和可受让获得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之和的150%的,工业与信息化部开放积分池,允许乘用车企业提取储存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提取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数量,不超过乘用车企业储存在积分池中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与提取比例的乘积。

  “提取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在年度积分交易结束后未使用的,应当返还到积分池。”

  十一、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核算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境内生产的乘用车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的发证日期为准确定相应的年度;进口乘用车以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的海关报关单证放行日期为准确定相应的年度。”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工业与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产业高质量发展情况和碳排放管理工作需要,适时研究建立本办法规定的积分制度与其他碳减排体系的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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