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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1-2020标准 专家详细地理解阅读(二)
来源:小九直播网页版    发布时间:2024-03-04 11: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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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文件的目标是通过规定清楚、准确和无歧义的条款。使得文件能够为未来技术发展提供推架,并被未参加文件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所理解且易于应用,从而促进贸易、交流和技术合作。

  为了达到以上描述的目标,起草文件时宜遵守以下总体原则:最大限度地考虑最新技术水平和当前市场情况,认真分析所涉及领域的标准化需求;在精准把握标准化对象、文件使用者和文件编制口的的基础上, 明确文件的类别和/或功能类型,选择和确定文件的规范性要素,合理设置和编写文件的层次和要素,准确表达文件的技术内容。

  ●针对一个标准化对象通常编制成一个无需细分的整体文件,在特殊情况下可编制成分为若干部分的文件。在考虑以下情况后,针对一个标准化对象在大多数情况下要编制成若干部分:

  b)文件使用者需求不同,例如生产方、供应方、采购方、检验测试的机构、认证机构、立法机构、管理机构等;

  c)文件编制口的不同,例如保证可用性,便于接口、互换、兼容或相互合,利于品种控制,保障健康、安全,保护自然环境或促进资源合理规划利用,以及促进相互理解和交流等。

  ●通常,适用于范围广泛的通用标准化对象的内容宜编制成一个整体文件;适用于范用较窄的标准化对象的通用内容宜编制成分为若干部分的文件的通用部分;适用于范围单一的标准化对象的详细的细节内容不宜编制成一个整体文件或分为若干部分的文件的某个部分,仅适于编写成文件中的相关要素。

  例如,对于试验方法,适用于广泛的产品,编制或试验标准;适用于某类产品,编制成分为若干部分的文件的试验方法部分;适用于某产品的具体特性的测试,编写成产品质量标准中的“试验方法”要素。

  每个文件内或分为部分的文件各部分之间,结构和要素的表述保持一致,为此:

  注:一致性对于帮助文件使用者理解文件(特别是分为部分的文件)的内容尤其重要,对于使用自动文本处理技术和计算机辅助翻译也是同样重要的。

  起草的文件与现行有效的文件之间宜相互协调,避免重复和不必要的差异,为此:

  ——文件的起草宜遵守基础标准和领域内通用标准的规定,如有适用的国际文件宜尽可能采用;

  ——需要用文件自身其他位置的内容或别的文件中的内容时,宜采取引用或提示的表述形式。

  ●为了提高文件的适用性和应用效率,确保文件的及时发布,编制工作各阶段的文件草案在符合本文件规定的起草规则的基础上:

  ——与国际文件有一致性对应关系的我国文件应符合GB/T 20000.2的规定。

  ●文件中不应规定诸如索赔、担保、费用结算等合同要求,也不应规定诸如行政管理措施、法律责任、罚则等法律和法规耍求。

  文件名称是对文件所覆盖的主题的清晰、简明的描述。任何文件均应有文件名称,并应置于封面中和正文首页的最上方。

  文件名称的表述应使得某文件易于与别的文件相区分,不应涉及不必要的细节,任何必要的补充说明由范围给出。

  文件名称由尽可能短的几种元素组成,其顺序由一般到特殊。所使用的元素应不多于以下三种:

  c)补充元素:为可选元素,表示上述标准化对象的特殊方面,或者给出某文件与别的文件,或分为若干部分的文件的各部分之间的信息。

  如果省略引导元素会导致主体元素所表示的标准化对象不明确,那么文件名称中应有引导元素。

  ●如果主体元素(或者同补充元素一起)能确切地表示文件所涉及的标准化对象,那么文件名称中应省略引导元素。

  文件名称不必描述文件作为“标准”或“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类别,不应包含“……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等词语。

  除了符合6.1.2.2c)规定的情况外,不同功能类型标准的名称的补充元素或主体元素中应含有表示标准功能类型的词语,所用词语及其英文译名宜从表1中选取。

  部分是一个文件划分出的第一层次。划分出的若干部分共用同一个文件顺序号。部分不应进一步细分为分部分。文件分为部分后,每个部分可以单独编制、修订和发布,并与整体文件遵守同样的起草原则和规则。

  按照部分的划分原则可以将一个文件分为若干部分。起草这类文件时,有必要事先研究各部分的安排,考虑是不是将第1部分预留给诸如“总则”“术语”等通用方面。

  a)将标准化对象分为若干个特殊方面,每个部分分别涉及其中的一两个方面,还可以单独使用。

  b)将标准化对象分通用和特殊两个方面,通用方面作为文件的第1部分,特殊方面(可修改或补充通用方面,不能单独使用)作为文件的其他各部分。

  部分编号应置于文件编号中的顺序号之后,使用从1开始的阿拉伯数字,并用下脚点与顺序号相隔(例如XXXXX.1,XXXXX.2等)。

  分为部分的文件中的每个部分的名称的组成方式应符合相关规定。部分的名称中应包含“第*部分:”(*为使用阿拉伯数字的部分编号),后跟补充元素。每个都分名称的补充元素应不同,以便区分和识别每个部分,而引导元素(如果有)和主体元素应相同。

  应使用从1开始的阿拉伯数字对章编号。章编号应从范围一章开始,一直连续到附录之前。

  ●条是章内有编号的细分层次。条能更加进一步细分,细分层次不宜过多,最多可分到第五层次。一个层次中有一个以上的条时才可设条,例如第10章中,假如没有10.2,就不必设立10.1。

  某一章或条中,其下一个层次上的各条,有无标题应一致。例如6.2的下一层次,如果6.2.X给出了标题,6.2.2、6.2.3等也需要给出标题,或者反之,该层次的条都不给出标题。

  在无标题条的首句中可使用黑体字突出关键术语或短语,以便强调各条的主题。某一章或条中的下一个层次上的无标题条,有无突出的关键术语或短语应一致。无标题条不应再分条。

  为了不在引用时产生混淆,不宜在章标题与条之间或条标题与下一层次条之间设段(称为“悬置段”)。

  注:“术语和定义”符号和缩略语中的引导语(见8.7.2、8.8.2)以及“重要提示”,(见9.13.3)不是悬置段。

  下面左侧所示:按照章条的隶属关系,第5章不仅包括所标出的“悬置段”,还包括5.1和5.2。这种情况下,引用这些悬置段时有可能发生混淆。避免混淆的方法之一是将悬置段改为条。见下面右侧所示:将左侧的悬置段编号并加标题“5.1 通用要求”(也可给出其他适当的标题),并且将左侧的5.1和5.2重新编号,依次改为5.2和5.3。避免混淆的其他方法还有,将悬置段移到别处或删除。

  ●列项是段中的子层次,用于强调细分的并列各项中的内容。列项应由引语和被引出的并列的各项组成。具体形式有以下两种:

  b)后跟冒号的文字引出后跟分号或逗号的各项。列项的最后一项均由句号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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