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规则,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86条规则,“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行、农机作业和修理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即“农机作业和修理”能够免征企业所得税,可是不涉及到“农机出售”。
因而,关于农机流通领域的企业所得税,现在没有优惠方针,需求依法按规则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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